(2017)浙0226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世彬、甘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彬。199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甘彬。2002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邦军。2000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世毛。200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三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三日,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至宁海县桃源街道新桥路XX号附近,被告人甘彬、李邦军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严某的浙B×××××别克商务车,盗得车内人民币1000余元。201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至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世贸中心附近停车场,被告人甘彬、李邦军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仇某的浙B×××××奥迪轿车,盗得车内人民币20000余元。随后,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又至宁海县桃源街道曼哈顿酒店南侧附近人行道,被告人甘彬、李邦军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陈某的浙B×××××奥迪轿车和秦某的浙B×××××奥迪轿车,未盗得物品,被陈某发现后,四人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又至宁海县桃源街道365KTV附近人行道处,由被告人李邦军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赵某甲的浙B×××××马自达轿车,盗得车内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2016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至浙江省上虞县曹娥街道XX大酒店南面停车场,被告人甘彬、李邦军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赵某乙的浙D×××××奥迪轿车,盗得6条黄金叶香烟(扁壳细枝)和4瓶五粮液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6152元)。当日晚,被告人甘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世彬、李邦军、陈世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1条黄金叶香烟,并已发还被害人赵某乙,被告人陈世彬的家属唐某代为退赔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5700元,退赔被害人仇某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严某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乙、严某、仇某、赵某甲、秦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世毛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陈世毛实施部分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世毛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对被告人陈世彬、甘彬、李邦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甘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世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甘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世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四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作案工具技术开锁工具三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