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守堂、高玉学、马守宏与郭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堂,高玉学,马守宏,郭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663号原告:马守堂,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原告:高玉学,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原告:马守宏,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被告:郭世友,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原告马守堂、高玉学、马守宏与被告郭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守堂、高玉学、马守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守堂、高玉学、马守宏以原被告之间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守堂、高玉学、马守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马守堂、高玉学、马守宏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