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兆勤、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勤,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兆勤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兆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兆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兆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张兆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仉 磊审判员 张立胜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