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全计、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全计,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全计,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赵文,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田柏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全计与被上诉人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现场勘查,在案涉承包地块上,种植了梨树、杨树等树木。原审仅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却未对合同解除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了结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