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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福华与王锋、王宪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华,王锋,王宪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92号原告:王福华,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告:王锋,男,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王宪会,男,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华与被告王锋、王宪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王福华负担。审判员  甄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