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范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范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终1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87316564。住所地:舞钢市尚店镇镇南舞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娄彦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祥,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俊杰,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上诉人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祥,被上诉人范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不欠范俊杰一分钱,而且范俊杰将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的铲车开走,影响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范俊杰的诉讼请求。范俊杰答辩称,范俊杰给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送的原料,有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出具的收据,并有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范俊杰多次要账,均没有得到回复,所以提起诉讼。范俊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150元,利息损失2600元,共计975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7月13日,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向范俊杰购买废机油11桶,由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蒋国斌、季红二人给范俊杰出具材料单一份,该材料单显示废机油每桶650元,合计金额7150元。2016年9月6日,经范俊杰催要,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耀青在公司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签字认可该笔机油款7150元。另查明,2017年1月9日,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杨耀青变更为娄彦峰。一审法院认为:范俊杰起诉要求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150元、利息损失2600元,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手续后,无故不出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耀青作为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签字认可欠范俊杰机油款7150元,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向范俊杰支付货款7150元。对于范俊杰要求利息损失26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范俊杰货款7150元;二、驳回范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范俊杰负担13元,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向范俊杰购买废机油11桶,公司给范俊杰出具材料单一份,该材料单上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蒋国斌、季红签字确认,并有杨耀青的签字认可欠范俊杰机油款7150元,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据此对范俊杰请求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启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小青审 判 员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