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伍锡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锡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锡奎,男,生于1975年6月4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暂住南召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锡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伍锡奎因琐事来到南召县凯旋城北门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小锤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伍锡奎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整,被害方对伍锡奎表示谅解,提出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伍锡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伍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法医技术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锡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伍锡奎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伍锡奎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伍锡奎的犯罪动机、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锡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秦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