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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滔、汤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滔,汤忠杰,汤建宇,王旭敏,保定白沟滔腾箱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34号请执行人田靖宇,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保定市,。被执行人汤滔,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汤忠杰,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汤建宇,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旭敏,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保定白沟滔腾箱包厂,住所地保定市白沟雄十公路东侧,注册号130611600024826。法定代表人汤滔,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靖宇与被执行人汤滔、汤忠杰、汤建宇、王旭敏、保定白沟滔腾箱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恢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