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林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林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411号原告刘某1,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林某,女,192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某1,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某2,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某3,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某4,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某5,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被告林某、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防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