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侯腾蛟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侯腾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本院刑庭”)。被执行人侯腾蛟,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侯腾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豫019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本院刑庭移交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罚金40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9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