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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广利与徐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利,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1042号申请人李广利,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南边哈达村。被执行人徐伟,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县桓仁镇荒沟。李广利诉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辽0522民初2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徐伟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徐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传海审判员吕勇审判员周长友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夏元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