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1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05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