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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东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贷款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东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26号罪犯金东洙(曾用名金京男、金恒宽),男,1963年4月21日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东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苏刑终字第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5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0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本院于2010年12月1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5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3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监狱警官唐森、顾玲璐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开红、书记员江涛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金东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金东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金东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东洙,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金东洙,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1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70分。为此,2015年7月、2016年12月获监狱表扬二个,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个(系2014年9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判决执行后罪犯金东洙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金东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系金融诈骗犯罪,又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东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