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导辉与蔡金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导辉,蔡金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177号原告:曾导辉,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蔡金智,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曾导辉与被告蔡金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曾导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导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导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曾导辉负担。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榕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