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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787号被执行人:卢泽辉,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卢泽辉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项“二、追缴被告人卢泽辉的犯罪所得1265.898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林某329.28万元、方桂斌、方赛群285.49万元、方培鑫10万元、方树彬32万元、方巧城69.1万元、许春林64.5万元、许益钊225.108万元、梁广楼33.03万元、徐继波8.69万元、曾声伟38.9万元、方锦荣89万元、杨健东80.8万元。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卢泽辉退赔,追缴、退赔总额以1265.898万元为限。”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同时向本辖区内的工商、房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卢泽辉住所地的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37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邹利纯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