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勇与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本金76435.97元及其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在另案评估拍卖,但期限较长。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及办公楼,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勇76435.97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