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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党延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延军,绰号”党藏”,男,现住玉门市。1994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9月被玉门市公安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被玉门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延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党延军窜至玉门市新市区万隆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盗窃其羽绒服口袋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85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2、2017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党延军窜至玉门市新市区万隆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潘某不备,盗窃其上衣口袋内2000元现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延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潘某、王某的陈述,常住人口查询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说明,被告人党延军与上述证据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党延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党延军退赔被害人王某3850元,潘某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