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左明富与陈新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左明富,1960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陈新文男,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镇板桥村陈尔芝湾**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55********。申请执行人左明富与被执行人陈新文偿付投资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新文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冶湖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