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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859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街道X路X中心X。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社区X大道X号X村X广场X层X。法定代表人: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十三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十三案受理费合计人民币8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82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12.5元。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钟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