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倪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倪建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61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大厦15A。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倪建勋,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倪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