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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路西城与伍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西城,伍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1329号原告:路西城,男,住广西融安县。被告:伍义,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原告路西城与被告伍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路西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西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