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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舟山市六横嘉乐会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舟山市六横嘉乐会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民初2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六横嘉乐会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蛟头东靖路76号。经营者:陈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舟山市六横嘉乐会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海涛审 判 员  曹 敏人民陪审员  王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戎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