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屈艳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69号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15060278705145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5号街坊。法定代表人恩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屈艳妮,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屈艳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袁 登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