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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豪、张雨乔等与陈张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张雨乔,陈张亮,杨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951号原告张豪,男,汉族。原告张雨乔,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豪,男,汉族。被告陈张亮,男,汉族。被告杨涛,男,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19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豪、张雨乔与被告陈张亮、杨涛、都邦保险公司、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豪、张雨乔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豪、张雨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豪、张雨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杨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