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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永贵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吕永贵。再审申请人吕永贵因诉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局、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永红庄村委会土地征收及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2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永贵申请再审称:(一)吕永贵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并非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户口证明,违法征收转让土地不补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吕永贵的起诉应予受理,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吕永贵起诉请求确认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局、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办事处永红庄村委会征收征用转让土地、打击报复阻访强制行为违法,并判令其承担行政责任及共同侵权赔偿连带责任。吕永贵起诉未提交与其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释明后,其亦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故吕永贵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吕永贵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受理其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吕永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永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