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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杨在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杨在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004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xxx。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梅,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杨在宝,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那曲县xxx。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在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