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2114号原告:孟某,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徐某1,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待业,住迁安市。。原告孟某诉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徐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2随原告生活,归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0月1日办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没有收入来源,经常酗酒,且对女儿不管不顾,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徐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2。原、被告自2017年正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至今。现婚生女徐某2在北京读技校。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需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培养,只要双方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