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双凤与被执行人吴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钟双凤与被执行人吴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钟双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立文给付申请人钟双凤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3元,执行费867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立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立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吴立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