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满买芜郗登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买芜,郗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满买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郗登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满买芜与郗登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及经济收入来源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人后,其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表示再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芝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