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季榆凯(法定代理人蔡晓玲)诉被告曹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曹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28号原告季某,男,201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法定代理人蔡某,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系原告季某之母。被告曹露,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季某与被告曹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季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