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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季榆凯(法定代理人蔡晓玲)诉被告曹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曹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28号原告季某,男,201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法定代理人蔡某,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系原告季某之母。被告曹露,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季某与被告曹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季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