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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健宾与周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宾,周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396号原告:刘健宾,男,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杭县。被告:周志东,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宾与被告周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健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