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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世勇与龚从香谌德理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勇,谌德理,龚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勇,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教练,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谌德理,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龚从香,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郭世勇与被执行人谌德理、龚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61980元,未执行标的16198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3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