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行审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孟津石油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孟津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74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址:孟津县城慧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2005405699T。负责人张灿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顺安,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所所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孟津石油分公司。地址孟津县城关镇桂花路。负责人杨立新。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工商处字[201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2月0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孟津石油分公司作出孟工商处字[201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工商处字[201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万元及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