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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王春霞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25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春霞,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汉族,黑龙江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3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王春霞罚金一案,本院(2015)香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香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缴纳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13日、2017年4月14日、2017年5月1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春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春霞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春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未执行标的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