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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跃与李美娇、王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跃,李美娇,王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2532号原告:王永跃,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美娇,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彩凤,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永跃与被告李美娇、王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美娇、王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照月利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7日被告李美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李美娇出具借条一份,以明确借款事实。被告王彩凤对被告李美娇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字。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但两被告一直未付。原告王永跃向本院提交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借条1份。被告李美娇、王彩凤未作答辩和举证。被告李美娇、王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借款人仍未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利息。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人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美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永跃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彩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美娇负担,被告王彩凤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