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宁与赵保锋、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赵保锋,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375号原告:马宁,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锋,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谭英,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马宁与被告赵保锋、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宁撤诉。原告马宁预交的诉讼费275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另22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甜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