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宁与赵保锋、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赵保锋,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375号原告:马宁,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锋,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谭英,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马宁与被告赵保锋、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宁撤诉。原告马宁预交的诉讼费275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另22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甜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