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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红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星,延安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红星,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被执行人延安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三十里铺。法定代表人黄延宏,系该公司经理。孙红星申请执行延安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孙红星支付案件款574347元、案件受理费4771.5元、诉讼保全费339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143元。由于被执行人延安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2017年6月21日,本院自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提取被执行人延安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修理费590658.5元。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红星支付案件款、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582515.5元,并提取案件执行费8143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