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2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桂华、张书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华,张书菊,刘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杜桂华,女,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张书菊,女,196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刘仁平,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