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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倩倩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倩,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027号原告:李倩倩,女,汉族,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勇,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李倩倩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倩倩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松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