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倩倩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倩,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027号原告:李倩倩,女,汉族,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勇,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李倩倩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倩倩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松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