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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狗孬与陈国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狗孬,陈国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763号原告:李狗孬,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红,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受理原告李狗孬与被告陈国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狗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