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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黄兴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黄兴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黄兴慧,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黄兴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兴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