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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执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威诉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2572号原告王文威诉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威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文威10万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许庆国对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结欠原告王文威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52.50元,减半收取计1,276.25元,保全费1,083元,合计2,359.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届期,被告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庆国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文威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庆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庆国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巷路XXX号XXX幢的房产。在执行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社保等信息后,本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昊禧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帐户,已冻结14,039.29元。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文威,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莉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