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陈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陈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001号之一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地址:高州市古丁镇古丁街*号。主要负责人:龙进强,职务为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锋,职务为该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职务为该社信贷员。被告:陈华强。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诉被告陈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清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清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强人民陪审员 : 陈 盛人民陪审员 :詹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