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春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北京童子荷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童子荷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6号8号楼3层1-5室。法定代表人:赵文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与被执行人北京童子荷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37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