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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9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6。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明亮,营业部职员。被执行人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岭县光明乡,组织机构代码L0958284-7。法定代表人张春峰,经理。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依据长岭县公证处(2017)吉长证字第616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属于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公证处(2017)吉长证字第61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