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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苏置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置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大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杨立建,生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22号申请人江苏置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35026317。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20704837。法定代表人杨立建。被执行人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南海大道南阳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6215866919360。法定代表人杨立建。被执行人南通市大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佘庄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3708M。法定代表人杨立建。被执行人杨立建,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生立荣,女,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海安县。关于江苏置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远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大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福生物公司)、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尼亚公司)、南通市大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福饲料公司)、杨立建、生立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福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置远公司代偿款2993804.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大福公司、杨立建、生立荣在374225元的范围内,对大福公司在2993804.69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向置远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给付,置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014204.6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保全的大福饲料公司、福尼亚公司的部分房产已处置完毕,抵押权优先受偿后,没有多余款项给付置远公司;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产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能执行到钱款。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置远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置远公司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大福生物公司、福尼亚公司、大福饲料公司、杨立建、生立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置远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