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口市石良镇老曹灯具商店、龙口市石良镇关李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石良镇老曹灯具商店,龙口市石良镇关李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石良镇老曹灯具商店,住龙口市石良镇。被执行人:龙口市石良镇关李家村民委员会,住龙口市石良镇关李家村。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石良镇老曹灯具商店与被执行人龙口市石良镇关李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鲁068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以及传票,并于2017年2月2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2月25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或房产信息);2017年2月25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或有单不符合提取条件等)。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