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育达与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达,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行初148号原告张育达,男,汉族,1943年7月1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盱眙县。委托代理人张培愉,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十里营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严巍,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宇,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盱眙县燕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苏宁,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育达诉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盱眙国土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确认土地发证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育达的委托代理人张培愉,被告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严巍、陈新宇,被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严巍、朱苏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育达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育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育达负担。审 判 长 石亚东代理审判员 柏娟娟人民陪审员 董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