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舒满翠与黄浩波、向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满翠,黄浩波,向腊梅,杨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246号原告:舒满翠,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国,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浩波,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向腊梅,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舒满翠与被告黄浩波、向腊梅、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照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满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被告向腊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被告杨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浩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满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浩波、向腊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后续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杨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被告黄浩波、向腊梅夫妻二人因生意周转向原告舒满翠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5%,按月支付利息,上述借款由被告杨振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后,被告黄浩波、向腊梅未履行承诺,没有给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借故拖延。黄浩波未作答辩。向腊梅答辩称:涉案债务是被告黄浩波的个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答辩人没有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杨振承认在借条上署名担保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黄浩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1页及银行转账记录1份1页,被告向腊梅、杨振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房屋他项权证,用于证明被告黄浩波、向腊梅向原告借款,用房屋抵押的事实。被告出具了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1页,房地产抵押价值协议书1份1页,被告黄浩波与郑利英夫妻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房屋抵押被告向腊梅不知情,系被告黄浩波与她人假冒夫妻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他项权证,系被告黄浩波与她人假冒夫妻关系办理,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原则,原告亦未对被告黄浩波的配偶身份及房屋共有人身份进行核实,且事后被告向腊梅毫不知情,故对原告以该房屋抵押他项权证证明该借款被告向腊梅知情,系被告黄浩波、向腊梅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8日被告黄浩波周转需要向原告舒满翠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5‰,按月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黄浩波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被告杨振在借条上署名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因原告要求房屋抵押,被告黄浩波便与郑某伪造夫妻关系证明,与郑某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给被告黄浩波使用。被告黄浩波借款后,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浩波没有及时返还借款,以致发生纠纷。另查明,被告黄浩波在借款时与向腊梅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黄浩波该笔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向腊梅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黄浩波在原告处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与被告黄浩波在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黄浩波催要,被告黄浩波在原告催要后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与被告黄浩波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35‰,超出法定年利率24%,对未超出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浩波在借款时与被告向腊梅虽然系夫妻关系,但是被告黄浩波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伪造夫妻关系证明,与她人假冒夫妻关系办理抵押登记,对被告向腊梅进行恶意欺瞒,以致被告向腊梅对该债务毫不知情,且原告亦未对被告黄浩波配偶的身份以及抵押房屋共有人进行核实,故对被告向腊梅关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经营与生活,系被告黄浩波个人债务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向腊梅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返还义务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振在借条上署名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应对借款本息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浩波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杨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浩波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舒满翠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70000元,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浩波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黄浩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人民陪审员 金克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