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文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文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26号罪犯林文东,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200元,返还两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1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东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2017年3月1日缴纳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